| 关于开展2009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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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30 16:59 文章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建设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粤经贸发电〔2009〕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关于做好2009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9〕453号)的精神,切实用好国家和省安排的扶持资金,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我委拟开展各市交叉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9年10月9日至11月15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
二、方法步骤
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财政局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与相邻的一个市进行项目的交叉检查。
2.11月15日前完成交叉检查验收工作。对被抽查的项目,工作组应在抽查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由工作组成员分别签名确认。验收小组要根据验收结果,提出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和验收的建议,于11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被检查市的项目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验收项目(农家店及配送中心)总数、验收项目合格数、需整改项目数目(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应分开列明)等。
3.验收时应附上被验收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一张,照片上应附纸注明农家店和配送中心的具体地址及名称。
4.各地级市在交叉检查前要提供充足、详细的申报验收材料,因材料不全导致验收工作困难由各地级市自行承担后果。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一)承办企业商品配送情况(包括商品配送数量、种类、直营店和加盟店配送率等);
(二)农家店建设改造投入、店容店貌、台账(原始票据)登记及散装食品储存情况;
(三)承办企业配送中心及直营店建设规划落实情况;
(四)承办企业配送中心2009年上半年商品月出入库情况;
(五)农家店引进邮政、电信、药品业务的情况;
(六)农家店经营享受当地优惠政策扶持情况(包括税费减免征收、地市配套扶持资金等);
(七)承办企业对农家店自采商品(尤其是农副土特产品)质量监管措施;
(八)农家店建设是否符合四个统一的要求;是否与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九)对拨付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到位情况的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对承办企业申报的配送中心进行逐个检查;对山区县(区)农家店按照不低于6%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珠三角县(区)农家店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重点督促承办企业落实配送中心及直营店建设规划。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承办企业限期七日内整改。
(四)各地要加强对交叉检查的组织领导,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五)各市检查情况务必于11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报省经贸委(市场建设处)。
附件:地市交叉检查安排表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9年9月30日
(联系人:杜子坤、饶小香;电话:020-83135871、83133374;
传真:020-83133274;邮箱:wcqxs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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