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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环节问题的通知
2009-09-25 15:01  文章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场建设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粤经贸市场〔2009〕829号

各中标企业:

  在我省试点全面推行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是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我省的高度重视,是对我省家电生产和消费取得突出成绩给予充分的肯定。为更好地发挥我省家电大省的优势,进一步搞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促进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就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环节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旧家电回收完整性。回收企业必须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798号)和《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粤财工〔2009〕325号)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类家电范围,相应回收电视机、空调、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脑等废旧家电。为确保回收废旧家电100%完全送达拆解处理,防止废旧家电整机或部分配件再次进行市场流通,回收企业在收旧作业时必须保证废旧家电整机各部件的完整性(标准如附件),否则拆解处理企业按实折价收购,损失由回收企业自负。

  二、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的执行。回收企业在回收废旧家电时必须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参考价格执行,评估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公布的价格线,如对废旧家电评估价格与公布的价格差异较大时,必须即时告知消费者,并通过商讨意见一致再进行交售。

  三、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发放。回收企业领取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后,必须按照《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操作细则》、《广东省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保管、登记、下发等管理工作。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后必须给予填发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保证消费者能换购新家电,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拖欠、迟缓填发凭证。

  四、废旧家电回收信息录入。回收企业从消费者手中回收废旧家电后,必须当天把收旧的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如不能在当天录入相关信息,必须告知消费者本人,但最迟不得超过三天,保证消费者能在最快时间购买到新家电。


  附件: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吕振明,联系电话:020-83133392,传真:020-8313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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