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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006-11-07 15:23  文章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法规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项目名称: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二、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经贸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

  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易[1999]6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7号),《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1]44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加油站发展纲要〉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仓储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零售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仓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

  2、地级市经贸局的初审意见;

  3、填报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申请表;

  4、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监管、质监、防雷、环保等部门核发的仓储设施及其码头、铁路专用线的相关证照或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复印件;

  5、油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6、油库油品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上岗证明;

  7、油库正面、罐区、码头(铁路)彩色4R照片各1张;

  (二)申请零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地级市经贸局的初审意见;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书;

  4、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鉴定的供油协议(非两大集团所属企业);

  5、消防、环保、质监、防雷验收证明;

  6、《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六、程序:

  (一)申请仓储的办理程序:

  (仓储)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经贸部门初审并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二)申请零售的办理程序:

  (零售)企业向所在地市级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经贸部门初审并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九、经办处室:电力能源处

  十、联系电话:020-83133376、83135990

  十一、备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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