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业务管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审核 |
|
| 2006-11-06 14:36 文章来源: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法规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项目名称: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审核
二、内容及最终批准单位: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统称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由被指定单位经营。对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业务进行审核,报国家禁化武办和商务部审批。
三、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4条、16条、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四、申请条件:
1、被指定单位进口的监控化学品是用作本企业生产原料,并具有自主进出口资格,符合监控化学品生产条件;
2、被指定单位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来自生产企业自产产品;
3、经批准获监控化学品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安全(含消防)、环保、仓储条件以及拥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性能的专业人员队伍。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监控化学品应提交的材料:
1、自用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
(2)所在地市禁化武办出具的意见;
(3)有效进口监控化学品购销合同原件;
(4)企业进口申请报告,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
(5)企业具有使用、储存监控化学品资格的文件,如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等;
(6)进口监控化学品消耗核算材料。
(7)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专门机构名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
2、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所在地市禁化武办出具的意见;
(2)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
(3)具有经营、储存监控化学品资格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4)有效的进口监控化学品购销合同文件;
(5)进口监控化学品的销售对象及其最终用途的说明;
(6)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专门机构名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
(二)出口监控化学品应提交的材料:
1、所在地市禁化武办出具的意见;
2、有效出口监控化学品购销合同原件;
3、被指定单位的出口申请报告,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以及最终使用者的名称、地址,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
4、确认出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是国内企业自产产品的有效证明材料;
5、国外客户资料(客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6、被指定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专门机构名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的复印件。
六、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禁化武办初审→省禁化武办审核→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七、时限:省禁化武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
八、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九、经办处室:工业处(广东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禁化武办)
十、联系电话:(020)83135818 83133355(传真)。
十一、备注:略。
|